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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wygtjbgs@163.com | 职务: 局长 | 姓名: 吴剑军 |
职能介绍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漯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舞阳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舞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接受中共舞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舞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城乡规划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城乡规划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城乡规划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设中共舞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中共舞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自然资源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规定,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定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制定全县城乡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进行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等批后管理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档案资料和规划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贯彻实施林业、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九)组织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落实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六)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承担经济林、种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组织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一)负责落实中央、省、市拨付的林业资金和县级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省、市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市和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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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职能 | 联系电话 |
内设机构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管理林业的中央、省、市、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审核重点林业建设投资项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林业统计,林业贴息贷款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围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改革发展管理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机关综合性和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或把关;负责机关信息和外宣等工作;负责重大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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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股 |
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文明创建、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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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监督股(信访工作股) |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承担违法行为性质及程度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拟订县自然资源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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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矿产资源管理股) |
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及防治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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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绿化修复股 |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落实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县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监督与管理;起草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指导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培育;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国有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种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并指导落实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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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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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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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股 |
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组织进行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制定县年度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对县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督促考核;指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查及报批工作;指导县、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工作,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线,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建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部门联合审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桥梁、涵洞、园林绿化、景观小品等的规划审核及其规划审批;监督指导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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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 | ||
林业事务服务中心 |
(一)为全县林业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验收核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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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
(一)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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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
(一)承担全县自然资源(房屋、土地、林木、水域、矿产等)确权登记发证、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争议调处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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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
(一)负责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