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无障碍| 县委 政府
县司法局
地址: 舞阳县宁波路北段
邮编: 462400
电话: 0395-7121045
传真: 0395-7121045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信箱: wy7121045@163.com 职务: 局长 姓名: 陈希宏
职能介绍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负责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四)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五)承担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负责对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推进全县法律顾问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负责全县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监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装备、警车等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 职能 联系电话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日常管理运转、固定资产采购和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文电、信息、机要、信访、网络安全、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参与全县或系统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检查指导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局机关意见建议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指导系统法制工作。
      负责全面依法治县和司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制定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指导、督促依法治县决策部署落实;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依法行政与普法工作办公室

      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工作;统筹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部署和报告制度;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负责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法用法;指导全县依法治理、法治创建和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宣传报道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考核评议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负责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制度;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协调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制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处理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负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法制审核备案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指导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承担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督促整改,或提出撤销建议;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指导监督律师和公证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的注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注销和律师执业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注册,公证员年度考核、任命、免职的申报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指导监督全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公证员业务培训、交流,监督检查公证质量;指导仲裁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信息采集、汇总和整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的初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年度注册的初审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县级法律援助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基层工作股

        负责拟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股(县社区矫正中心)

        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政治工作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理论宣讲、形势政策教育等工作;负责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退役军人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政风行风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下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负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业务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负责县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业务指导工作;负责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三)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四)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受理、转办、送达等工作。
(五)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证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