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征补告〔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舞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1-地块2:征地范围为辛安镇茨园黄村,四至范围:三里河路东段北侧。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地块3:征地范围为舞泉镇高庄村、南街村、张楼村和柴庄村。四至范围:南外环路以北,规划海南路南段以东,金大地以南,金大地和高庄村、舞钢市枣林镇马庄村及竹园杨村交界线以西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地块4:征地范围舞泉镇柴庄村,四至范围:南外环路以北,竹园杨村以东,金大地以南,舞钢市枣林镇赵庄村土地以西。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辛安镇茨园黄村土地总面积0.3169公顷,其中农用地0.3169公顷(耕地0.0公顷);征收舞泉镇高庄村土地总面积39.1551公顷,其中农用地28.8616公顷(耕地10.8806公顷),建设用地10.2935公顷;征收舞泉镇南街村土地总面积1.8325公顷,其中农用地1.8325公顷(耕地0.0913公顷);征收舞泉镇张楼村土地总面积0.006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60公顷;征收辛舞泉镇柴庄村土地总面积5.4078公顷,其中农用地5.1325公顷(耕地1.5947公顷),建设用地0.0285公顷,未利用地0.2468公顷。合计征收土地总面积46.7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6.1435公顷(耕地12.5666公顷),建设用地10.328公顷,未利用地0.246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辛安镇茨园黄村 | 0.3169 | 76.5 | 24.2429 | 0.0000 | |
舞泉镇高庄村 | 39.1551 | 76.5 | 2995.3652 | 19.5851 | |
舞泉镇南街村 | 1.8325 | 76.5 | 140.1863 | 0.1643 | |
舞泉镇张楼村 | 0.0060 | 76.5 | 0.459 | 0.0000 | |
舞泉镇柴庄村 | 5.4078 | 76.5 | 413.6967 | 2.8705 |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3、拆迁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拆迁,舞阳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户给予妥善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电话:0395-7122311
公告时间:2024年 7 月 18 日至2024年 8月 18 日
特此公告
2024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