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查获一起醉酒驾驶顶包案


众所周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小酌几杯,可以烘托气氛,增进感情,可如果喝酒后还要开车,那么欢乐很可能就会变成悲伤,毕竟酒驾猛于虎啊!但无论怎么说,总会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弃法律法规于脑后,丝毫不顾及自己与他人安全,依然我行我素,酒后驾驶,更有甚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让朋友为其制造“伪证”,替其“顶包”。

2018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舞阳县城南京路与人民路红绿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天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按照110指令迅速到达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调查询问事故双方得知,白色长安牌越野车车主在等待红绿灯时,被后方驶来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撞到其车辆尾部,双方在协调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白色长安牌越野车驾驶员发现黑色别克牌轿车驾驶员满嘴酒气,怀疑其酒后驾驶,于是便报了警。然而现场其中一男子谷某对民警声称自己是黑色别克牌轿车驾驶员,但并未喝酒。而白色长安牌越野车驾驶员却说在谷某一旁的吴某才是驾驶员,双方再次在现场争吵起来。随后,民警命令事故双方快速将车辆撤离现场,并将双方当事人带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其余人员体内均不含酒精。

次日,事故双方人员来到事故处理中队,当民警再次询问吴某以及谷某两人谁是驾驶员,谷某坚持声称自己是驾驶员,但一旁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驾驶员却一再声称吴某是驾驶员。见此情况,民警便再一次郑重告知谷某作“伪证”的后果,是涉嫌违法且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吴某道出实情,主动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豫L****号黑色别克牌轿车,因为当时喝了酒,便打电话让没有喝酒的朋友谷某来到现场替自己承担责任。

经查,吴某,男,舞阳县辛安镇人。事发头一天晚上19时许,吴某与其朋友谷某、张某等人一起去漯河市别克车车友聚会。聚会期间,几人开怀畅饮,聚会完毕后,由未曾喝酒的谷某驾驶车辆载着几人返回舞阳,并将几人都送回了各自住处。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感觉又有些饿了,便酒后驾驶豫L****号黑色别克牌轿车外出吃饭,行经舞阳县城南京路与人民路红绿灯交叉口时与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发生碰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吴某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由于该起案件中谷某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民警批评教育后对谷某免于处罚。

此事故又一次证明了一句谚语的正确性——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交警还没查到你呢,你就自己撞到别人的车上。这件事还证明关于酒驾,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都不能有,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脑子里的“喝酒不开车”这根弦只要松下子,迟早要出事!所以,为了自己,为了他人,坚决杜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