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区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准确地反映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全貌,了解国民经济的总体实力及三次产业的发展变化,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统计报表制度》年报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编报(县级统计机构不编报“汇总表”);定期报表由省辖市政府统计机构编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统计报表制度》共8张综合表、5张汇总表、14张计算表和1张定期报表。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见河南省统计局下发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
四、本制度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常住单位。
五、地区收入总值是在地区生产总值的基础上加上地区外净要素收入进行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以及有关指标应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至于地区收入总值,因目前地区外净要素收入资料难以取得,计算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2010年年报不作统一要求。对于能够取得资料的地区,应按制度规定上报;对于资料取得尚有困难的地区,2010年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算,不断完善地区收入总值核算。
六、地区生产总值年报于次年5月底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报表形式上报省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各一份。定期报表在季后14天之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
七、凡是表中绝对数,一律保留整数;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增加值现价可比价换算系数保留4位小数;年平均人口保留两位小数。
八、为便于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的应填“…”;数据暂缺不详的应空格;不应有数据的应填“-”。
九、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