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豫统函〔2022〕6号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按照你单位《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申请审批<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豫粮函〔2022〕6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2月。
请于2022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