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舞政办〔202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0日
 

  舞阳县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环卫、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设备安装工程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道路、桥涵、铁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

  1.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2.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风电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等;

  (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城市中水回用供水管网等;

  (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热交换站、调压站等。

  3.城市排水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关河湖水系工程:城市排水管网、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沟、排水泵站、堤坝、河岸、河道、水文观测站等。

  (三)城市环境工程

  1.公共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绿化、水体水面、公园绿地、街头游园、城市雕塑、防护绿带等;

  2.环卫公共工程: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机扫车卸污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四)城市防灾工程

  抗震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涝工程、人防工程等。

  (五)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环保、交通、水利、公安、地震、消防、人防、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县自然资源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审批。规划审批依据明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予以许可;规划审批依据不明确的,经规划技术评审会专家审查通过后,提交县规委会或县规划联席会研究确定,许可后纳入后期的规划修编中。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持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申请报告;

  (三)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或补划基本农田示意图、现状地形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图;

  (五)位于开发边界以外的,需进行专家踏勘论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即办件,在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县政府土地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同时,即办理完结,随前述批准文件一并交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持下列材料:

  (一)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县政府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等;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进行施工,做到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由县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原则上地下铺设,按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各类管线的箱柜及附属设施应作隐蔽处理,并随管线路由一并报批;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要按规划一次建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道路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由项目单位报城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县规划部门不准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包括:

  (一)设计方案论证评估;

  (二)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备案;

  (三)招标投标;

  (四)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

  (五)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住建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由住建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市政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以上住建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督,由住建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条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定线、放线,并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复验灰线。县规划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验线完毕,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安全、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并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能按变更的内容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图设计内容以外的情况需要处理的,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方案,由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洽商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并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制定防止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措施,依照安全操作规程安装和使用用电设备。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应经甲方(监理)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钢筋混凝土管等进行复试,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压实度、油石比,灰剂量、马歇尔稳定度、闭水试验等质量控制关键要求的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道路照明设备、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大型预制构件、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影响工程外观的小型预制构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委托包工包料的材料定购后,必须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在隐蔽前应按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顶管(盾构)施工的,应留有影像视频资料。

  第三十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止施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不良信息,情形严重的计入“黑名单”。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配合安全监督工作;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市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4个月要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在各施工项目申报市级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评不达标或者开展自评的一票否决不予评审。对于企业未进行标准化考评工作的,上报市住建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予通过。
 

  第五章  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联合验收和备案制度。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县住建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工程完工经预验收合格后,各参建工程责任主体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验收方案,组织联合验收,并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道路等地上工程、地下洞、涵、隧道等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三维坐标跟踪测量,编制竣工图;经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纳入我县地理信息系统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未经联合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合格方可覆土。

  第三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汇集、整理编制,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并根据规定要求,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住建部门。需要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人对工程承担终身责任。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1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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