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以高质量发展和创新为引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舞阳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漯河市有关质量强省、质量强市有关规定和《舞阳县创建河南省质量强县示范县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舞阳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舞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舞阳县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在质量提升中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县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舞阳质量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舞阳县县长质量奖可根据需要设立个人奖,即“舞阳县企业家精神奖”和“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在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评审条件的, 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县长质量奖”各奖项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二)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组 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其他涉及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舞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
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及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细则、评审工作 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公平,并向县政府和县长呈报“县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对取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发现有严重问题 的,报请县长撤销获奖荣誉,追缴奖金。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为“县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县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行业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依法在舞阳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 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建立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开展卓越绩效评价, 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 和创新能力显著。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本行政区同行业前列, 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 声誉。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品牌优势突出的、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组织、工业企业具有省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加强科技研发、建设智能工厂、推广智能生产方面成效卓著的组织可优先推荐,并给与相应的加分。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家质量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漯河市“市长质量奖”以及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与分析及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一标准下,可按行业类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书、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有关申报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评审名单。
专家评审组应由至少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综合排序,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单位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九条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获奖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并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县政府发文表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 公众、纪委监委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4年内不得再参与“县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其他违反舞阳县县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本县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舞阳县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舞阳县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及修订权属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表彰为舞阳县质量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舞阳县“工匠精神奖”(以下简称“工匠精神奖”)是舞阳县“县长质量奖”的个人类奖项。是对舞阳县在本职岗位践行工匠精神的个人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评选一届。
第三条 “工匠精神奖”的获奖个人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
第四条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五条“工匠精神奖”评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舞阳县“工匠精神奖”授予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精益求精,在本职岗位上为质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各行业一线工作者,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舞阳县“工匠精神奖”奖项接受研发、设计、工艺、采购、生产、检验、销售、服务等质量各环节的一线工作者申报。
质量工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秉承工匠精神:崇尚精益求精,认真敬业,恪尽职守,注重技能传承;
2. 业务能力突出:在工作中是业务骨干,能应用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及专业技术攻克解决业务难题,业务水平、技术技艺行业领先,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为组织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打造做出突出贡献;
3. 注重创新:工作中善于创新,形成各类创新成果,并带动组织内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热情;
4. 坚持用户至上,追求卓越;
5. 创造突出的综合效益:工作成绩突出,所做工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重从组织命名的工匠、先进个人、市级劳动模范等人员中推选质量工匠)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为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工匠精神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制定评选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研究确定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研究解决评选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舞阳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条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机构为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会由政府、社会组织及媒体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评选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获奖名单。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或个人申报。根据具体评选活动通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申报材料及相关信用信息,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评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专家组综合资料评审结果、现场评审结果、答辩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合议后产生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审定。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结合公示反馈结果,审定获奖人员名单,并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表彰。对获奖者授予舞阳县“工匠精神奖”奖杯和证书,在舞阳县公共媒体上公布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宣传。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舞阳县“工匠精神奖”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选人和推荐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所申报材料或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的参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1年度舞阳县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暨企业家精神奖、工匠精神奖获奖个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