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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息时间:2020-03-15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20〕7号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6日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水体〔2016〕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1007)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乡镇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以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公布的范围为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舞阳县供水厂地下水井群(共11眼井),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50米、东至香提湾小区楼房西墙、北至人民路的区域(1-4号取水井),人民路两侧5-7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舞阳县保和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4米、西42米、南48米、北43米的区域。

(2)舞阳县孟寨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西40米、北17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舞阳县吴城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20米、西48米、南至330省道、北34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4)舞阳县辛安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20米、西35米、南20米、北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5)舞阳县姜店乡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6)舞阳县莲花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35米、南35米、北至241省道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7)舞阳县马村乡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3米至220省道、西34米、南32米至220省道、北43米的区域。

(8)舞阳县北舞渡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50米、南50米、北至241省道的区域。

(9)舞阳县太尉镇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2米、西46米、南40米、北44米的区域。

(10)舞阳县侯集镇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44米、南26米、北44米的区域。

(11)舞阳县章化乡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38米、西30米、南37米、北31米的区域。

其他新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政府部门公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到统一规划,落实措施,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中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使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