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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来源:    信息时间:2020-05-21     阅读次数:

  舞政〔2020〕12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城区创业路以西(北至张家港路,南至南环路),盐业大道以西(南至张家港路,北至澧河路);澧河路以南(东至盐业大道,西至迎宾大道),三里河路以南(东至迎宾大道,西至西环路);西环路以东(北至三里河路,南至三里河北岸);三里河以北(东至创业路县城市规划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禁用区域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 III 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施工审批和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对违法上路行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依法予以查扣。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