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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阳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20-08-10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5日

  舞阳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清单一经公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清单。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增减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县委编办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中介清单管理工作机制。

  县委编办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及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等工作。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驻“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实行统一指导协调、统筹评价监督等工作。

  县政府部门负责本单位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中介清单的编制和公布

  第五条中介清单公布的事项主要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等要素。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编制和公布程序:县政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审核后,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列出清单,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经公布,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三章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程序

  第八条中介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变更等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取消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设定依据新设、修订需要增加的;

  (二)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相应增加的;

  (三)其他需要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要变更的;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实施机构等要素需要变更的;

  (三)因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需要对应变更事项要素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变更,由县政府部门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中介清单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编办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等材料,经县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中介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委编办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中介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评结果纳入党委政府综合性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委编办和相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中介清单运行情况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考评审计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县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中介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处理意见书。中介服务事项涉及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单位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但未如实申报列入中介清单的;

  (二)中介清单未按规定公开或运行的;

  (三)中介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执行中介清单,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中介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搞“两张皮”,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