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2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第三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8项,县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0项,县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93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长效机制,严格准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第三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县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县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8月5日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 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2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3 | 县卫健委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发放标准(试行)》(豫卫监〔1997〕26号)第一项第10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技术性服务。 |
4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改由申请人提供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可。 |
5 | 县商务局 | 上年度审计报告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6 | 县自然资源局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7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禁止类事项,相应停止该中介服务事项。 |
8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测量报告(分割)、宗地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临时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 新增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 | 新增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房屋面积计算报告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新增 |
4 | 县住建局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新增 |
5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新增 |
6 | 县商务局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 新增 |
7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新增 |
8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新增 |
9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新增 |
10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新增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定位规划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保留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保留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评估。 |
4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
6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 《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2.1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山储量年报,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评估。 |
8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业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林地占用征用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公顷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11 | 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12 | 县自然资源局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核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十五项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资金证明评审评估。 |
13 | 县自然资源局 |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编制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核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十五项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技术评审评估。 |
14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延期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技术评审评估。 |
15 | 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测量报告(分割)、宗地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临时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 保留 |
16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 | 保留 |
17 | 县自然资源局 | 房屋面积计算报告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保留 |
18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考古发掘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考古发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考古发掘。 |
19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调查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 |
20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21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勘探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22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县住建局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24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新增 |
25 | 县交通运输局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设计施工方案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保留 |
26 | 县交通运输局 | 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 保留 |
27 | 县交通运输局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保留 |
28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2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9 | 县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 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30 | 县商务局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规模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九条 | 保留 |
31 | 县商务局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 保留 |
3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3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的安全评估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5 | 保留 |
3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1 | 保留 |
3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2.1 | 保留 |
3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Z6002-2010)第十七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38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保留 |
39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保留 |
40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保留 |
41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 保留 |
42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保留 |
43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保留 |
44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保留 |
45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保留 |
46 | 县卫健委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47 | 县卫健委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保留 |
48 | 县卫健委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 | 保留 |
49 | 县卫健委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 | 保留 |
50 | 县卫健委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保留 |
51 | 县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评价报告书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保留 |
52 | 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 保留 |
53 | 县卫健委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发放标准(试行)》(豫卫监〔1997〕26号)第一项第10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技术性服务。 |
54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保留 |
55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保留 |
56 | 县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57 | 县人防办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58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保留 |
59 | 县公安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保留 |
60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保留 |
61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保留 |
62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63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64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65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66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67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68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机构设立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保留 |
69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验资报告,改由申请人提供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可。 |
70 | 县城市管理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市排水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保留 |
71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 保留 |
72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 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环境检测报告编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保留 |
73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74 | 县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75 | 县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76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77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78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79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80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81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含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82 | 县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83 | 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84 | 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85 | 县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6 | 县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
87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88 | 县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89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0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91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2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参照国务院处理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93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