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目前,我县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漯粮〔2023〕49号)要求,积极组织引导我县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均衡开展收购,持续督促企业规范收购行为,不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维护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确保颗粒归仓。
针对近期全县出现程度不同的持续降雨天气,部分地方小麦出现萌动和发芽现象,为切实保护农民种粮收益,维护消费者口粮安全,市政府已经同意启动《漯河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漯粮〔2020〕173 号)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阴雨天气受损粮食认定和处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处置范围
2023年小麦收获期间舞阳县域内受阴雨天气影响的受损小麦。
二、处置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定向销售、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河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豫粮〔2020〕10号)、《漯河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漯粮〔2020〕173号)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所产小麦的监测情况,发现小麦受损的,根据受损小麦质量等级和食品卫生指标超标情况等,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收购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粮权归属、处置费用拨付方式及来源、处置计划等内容,并按程序上报备案,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流入口粮市场,最大限度维护种粮农民利益。
三、检验和认定
(一)数量认定。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收获收储的受天气影响发芽、超标的小麦,由定点收储企业收购后,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二)质量认定。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质检力量,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受损小麦,及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测。对符合食用标准的小麦,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积极组织产销对接,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对只能用作饲料和工业用粮的超标小麦,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统一组织定点收购,处置全程要闭环管理,严防超标小麦流入口粮市场。舞阳县国粮仓储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县级储备粮新收购小麦的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四、处置措施
(一)湿粮处理。县农业农村、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发挥烘干装备力量强的优势,组织做好受损小麦的风干、晾晒、烘干工作,把湿粮处理作为当前一项保粮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已收割的小麦,通过在田间地头铺设防水布等方式,及时晾晒,防止直接堆积造成发热霉变。
(二)定点收购。坚持方便农民售粮、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处置监管的原则,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的受损小麦,由舞阳县国粮仓储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粮权属于县政府,舞阳县舞泉第二粮库、舞阳县孟寨粮库、舞阳县马北粮库、舞阳县章化粮库、舞阳县太尉粮库等5家粮库作为国有收储库点,投放专项贷款。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指定国有收储库点。收购价格原则上统筹考虑市场行情、小麦品质、地方财力等情况确定价格。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受损小麦,按照“一车一检”要求,对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进行逐批检验。对经检测食品卫生指标不超标的芽麦和食品卫生指标超标的小麦,由定点收储企业分类收购专仓储存。
(三)专仓存储。实行定点收购的不超标芽麦和超标小麦,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不得混存。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已验收确认的受损小麦。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以及违反受损小麦收购政策的,责任由违规企业承担。建立受损小麦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小麦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定向销售。对定点收购的不超标芽麦,在县粮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定点收储企业负责储存,储存时间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组织销售;对定点收购的超标小麦,由粮食主管部门主动对接饲料企业和工业用粮企业,选择超标小麦转化处置定点企业,采取定向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确定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建立台账。出现跨县域超标小麦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县政府统筹超标小麦的销售价格。超标小麦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收购数量及仓容。初步计划收购芽麦和超标小麦数量10万吨,收购库点准备仓容10万吨。
(六)收购资金。收购预计所需资金16500万元(含收购费用)。
(七)执行时间。收购时间原则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县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终止或延期。
五、处置费用
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超标小麦(水分在13%以内,杂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扣量),处置费用由县财政对定点收储企业给予补助。建议收购指导价格为0.8元/斤,并可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浮动。省财政按照收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和价差损失的50%费用拨付地方财政。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底前,将申请补助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不超标芽麦(水分在13%以内,杂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扣量),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建议收购指导价格为1.0元/斤,并可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浮动。保管费用按照80元/吨/年(参照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向企业据实支付,省财政按照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支出的 50%给予补助,补助期最长为一年,超出部分不再给予补助。对因企业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小麦损失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标芽麦和超标小麦定点收购所需贷款,严格执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封闭运行管理。
处置费用拨款方式及来源:处置费用主要用于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出库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定点企业收购的超标小麦,处置费用由县财政核算后据实按季拨付。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底线意识,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抓好阴雨天气受损小麦处置工作。严防辖区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口粮质量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市场监管及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受损小麦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强化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宣传、公安、网信、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共享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
(三)严格全程监管。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超标小麦处置过程中的全程监管,确保超标小麦处置监管无缝对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超标小麦出库至定点处置企业入库的过程监管,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监管定点处置企业按规定用途处置超标小麦。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县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管控,确保超标小麦按规定处置,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要坚持内紧外松,加强舆情管控,制定应对预案,发现问题稳妥处置。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导致超标小麦流入口粮市场,或因处置不当引发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责问责;对虚报、瞒报超标小麦数量和虚假购销、违规倒卖、擅自动用、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套取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分别派出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对超标小麦处置工作开展督导,确保严格落实《河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豫粮〔2020〕10号)《漯河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漯粮〔2020〕173号)和本通知要求。6月27日前,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本地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开展情况,每5日分别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6月27日后,每10日分别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附件:1.舞阳县2023年夏粮收购工作领导小组
2.超标小麦认定标准
2023年6月4日
附件1
舞阳县2023年夏粮收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暑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谢 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仕梁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 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王二星 县发改委主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郭惠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蓬莱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海林 县财政局局长
鹿秀芳 县审计局局长
姜新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蔡 强 县督查考核数据中心主任
王顺利 县信访局局长
马建设 县公安局政委
谷新貌 县国粮仓储有限公司
张保峰 农发行舞阳县支行行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夏粮收购日常工作。
(一)宣传组
组 长:张 敏
副组长:郭晓波 蔡勇超
工作任务: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宣传2023年夏粮收购各项政策。
(二)政策解释组
组 长:王二星
副组长:焦国磊 韦大炜
工作任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购政策的解读。
(三)执法组
组 长:王二星
副组长:郭惠杰 吴蓬莱
工作任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对各粮食收购主体购销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督导组
组 长:蔡 强
副组长:焦国磊 韦大炜
工作任务:县督察数据考核中心对各成员单位承担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
附件2
超标小麦认定标准
不超标芽麦:是指卫生指标呕吐毒素1000ug/kg以下的发芽萌动小麦
超标小麦:是指卫生指标呕吐毒素1000ug/kg以上的发芽萌动小麦(呕吐毒素1000ug/kg以上5000ug/kg以下符合饲料用粮标准;呕吐毒素5000ug/kg以上的符合工业用粮标准)。
其他标准按照国标执行。
相关解读:《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