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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时间:2024-09-02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24〕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5日
 

舞阳县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漯政办〔2024〕19号)精神,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三、低收入人口范围及认定机制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漯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漯民〔2022〕2号)标准认定。

  2.特困人员。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标准认定。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中共漯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管理的通知》(漯农领办〔2021〕12号)标准认定。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漯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民〔2023〕4号)的规定,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

  6.其他困难人员。由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各乡镇)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县民政局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各乡镇具体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等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对不予认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四、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县民政局以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加强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进一步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常态化监测预警目标。(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二)建立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预警与线下铁脚板摸排核查”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县民政局负责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相关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走访筛查,组织村干部等基层力量对困难群众走访筛查,重点走访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意外事故的家庭,发现家庭状况变化的,及时报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各乡镇)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县民政局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转介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政策。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单位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实后按规定终止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五)畅通困难群众诉求渠道。县民政局、各乡镇要主动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电话,保持畅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五、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类型和急难需求,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措施。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二)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漯河市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按照《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民政局 漯河市财政局 漯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漯卫〔2023〕19号)有关规定支付。(牵头单位:县医保局、县卫健委;配合单位:各乡镇)

  2.教育救助:严格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做好救助资格认定工作。对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生活补助、发放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实施救助。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学生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资助范围。(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3.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5.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做好应急期、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三)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探索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四)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理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配合单位:各乡镇)

  (五)其他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现有救助政策给予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逐步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配合单位:各乡镇)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县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会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便捷性,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确保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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