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舞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
舞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棚户区(含旧城区、城中村,下同)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融资资金的使用,防控资金风险,确保融资资金按时偿还,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省棚户区改造统贷统还项目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5〕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漯政〔2012〕51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4〕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融资资金(以下简称为统贷统还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委托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省豫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为省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申请融资的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专项贷款融资方式、省豫资公司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发行私募债)。
第三条 纳入统贷统还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确定。县政府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构建多元化的棚改实施主体,指定国有投资公司或由国有投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合作企业组建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作为棚改实施主体,承接项目的实施,推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统贷统还融资资金的管理工作。
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实施主体单位的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为贷款资金的统一用款人,负责贷款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和偿还。
县住建局负责筛选项目,测算项目收支和还款能力,进行效益分析,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意见;按照项目批准内容,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对项目单位用款情况申请进行审核;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按时偿还到期本息;保证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汇总、整理、上报项目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专款专用;负责按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搬迁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建立和完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确保不因资本金问题影响项目进度;负责落实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确保按时偿还本息。
第二章 账户开设及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开设的账户:
(一)贷款账户:在融资银行(省国开行或省农发行,下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贷款资金的划转。
(二)还款账户: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及还款资金的归集。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开设的账户:
县住建局在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特设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的归集和到期还本付息等资金的归集,接受县财政局监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开设的账户:
(一)贷款账户:在融资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贷款资金的划转。
(二)还款账户:在县财政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私募债资金的划转、其他无法在融资银行支出的资金的归集。该账户由经办银行、县财政局、项目单位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接受县财政局监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的筹集。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贷款发放前优先到位。
(一)实物资本金。项目单位前期已支出用于项目的资金为实物资本金。实物资本金需经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审核后,报融资银行和省豫资公司进行认定。具体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贷统还项目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1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搜集全省城中村改造统贷统还项目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6号)要求办理。
(二)货币资本金。项目单位尚未用于项目支出的资本金部分为货币资本金,需统一转入县住建局特设账户,然后转入县财政局还款资金账户,县财政局将资金划入省豫资公司账户进行认定。省豫资公司认定后,使用省国开行融资资金的项目资本金由豫资公司划转至县财政局在省国开行贷款账户,县财政局再转入项目单位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使用省农发行融资资金的项目资本金由豫资公司划转至项目单位在省农发行开设的账户。
(三)项目单位资本金筹集有困难的,鼓励项目单位进行招商引资,具体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土地整理融资问题的会议纪要》(漯政纪〔2010〕12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以货币方式筹集。
第九条 统贷统还融资资金的发放。
(一)银行专项贷款融资方式:融资银行与省豫资公司签订项目融资合同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按季报送用款需求,经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豫资公司和融资银行作为下一季度的放款依据。省国开行融资资金由省豫资公司划转到县财政局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将资金一次性划转至项目单位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省农发行融资资金由省豫资公司一次性划转至项目单位在省农发行开设的账户。
(二)私募债融资方式:资金一次性划转至项目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条 其他资金的筹集。
(一)不在融资银行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所需资金;
(二)超预算总投资需项目单位自筹的资金;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上述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并转入项目单位在县财政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范围:
(一)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搬迁、“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费用。
具体单个项目的支出范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支出内容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标准以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为准;基础设施、安置房建设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审核;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超范围进行补偿的,由项目单位会同负责项目征收的实施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征收补偿款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 资金申请表;
(二) 征收补偿协议和补偿清单;
(三) 征收补偿对象出具的收款手续;
(四) 征收机构的审核意见。
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由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融资银行审核,融资银行审核无误后,项目单位直接到融资银行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工程款的拨付
工程款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应提供以下手续: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施工单位发票;
6.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
7.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8.项目单位签署的工程款支付意见;
9.完成工程量清单,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提供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意见。
(二)设备购置款的拨付
项目单位申请设备购置款应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涉及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三)前期工程费的拨付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前期工程费等费用应提供合同、发票,涉及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
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
上述款项,由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融资银行支付的资金报融资银行审核,融资银行审核无误后,项目单位直接到融资银行办理银行支付手续;在县财政局指定账户上支出的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后项目单位到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私募债资金由项目单位在县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由县财政局监管使用。具体支付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统贷统还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对外招商引资的,应由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签订投融资协议,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投资商的投资款,纳入土地收入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全额转入县财政或项目单位贷款账户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开发成本清算按项目工程预算进行清算,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进行调整。
第七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九条 安置房配建商业房出售收入、项目整理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项目收入上缴县财政作为还款的第一来源,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由项目单位另行筹集资金偿还。
(一)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的成本费用和清算后按规定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的净收益转入县财政局用于还本付息的账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安置房配建商业房出售收入等项目收入,由项目单位缴入县住建局特设账户,县住建局及时上缴县财政局还款账户。
(三)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还本付息资金,由项目单位缴入县住建局特设账户,县住建局及时上缴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还本付息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拨付:
(一)银行专项贷款融资方式到期还本付息,由县财政局根据省豫资公司的还款通知,直接将资金转入省豫资公司指定账户。
(二)私募债融资方式到期还本付息,由项目单位根据省豫资公司的还款通知,直接将资金转入省豫资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入按以下顺序清算使用:
(一) 项目贷款本息。
(二) 项目资本金。
项目收入不足以清算项目全部支出的,即项目整体收不抵支出现亏损的,根据支付项目贷款本息后资金结余情况返还项目单位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对项目收支和还款能力进行测算和效益分析,出具项目可行性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具体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周边地块成交情况和土地出让价格趋势对项目拟出让地块进行估价,对项目单位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征收补偿风险进行评估。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一)项目征收风险控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搬迁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的时间节点推进,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
1.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近年来市场土地投放、开发情况、商品房存量情况等,结合近年来商品房销售情况对未来几年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对融资资金偿还能力进行风险预测,提出相应措施,提交县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2.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年度供地计划制度,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的投放量,优先保证统贷统还项目土地出让;
3.由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地价平衡机制,以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土地成本价为参考,逐步提高其他渠道投放市场的土地价格,在政府融资项目整理土地投放市场前要使其价格达到或接近政府融资项目土地成本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风险由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单位应提供保证措施。
项目融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县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投融资协议,协议中需明确项目单位提供的担保措施。项目单位采取以下担保措施:
(一)信用担保。招商引资的项目,由投资商为项目单位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投资商投融资协议确定的地块价值为限额,其担保责任自该宗地出让后解除;除投资商担保外,还应由项目单位出资人或股东为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县财政或县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参股的,由县财政提供担保并出具扣款承诺。
如果项目单位未能按期偿还到期本息,县财政局按上述顺序进行追偿。
(二)资产抵押。项目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对开发整理后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应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承诺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不对县财政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抵押。项目单位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抵押的,以该宗土地出让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不再经第三方评估。项目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办理解押手续,项目单位在提供资产抵押的同时应提供信用担保。
(三)其他担保方式。项目单位如果不能提供以上两种担保措施或县政府认为单位担保措施有风险的,以县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项目审计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有关单位应及时改正。对违规使用资金和不执行国家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两改”办统一组织申报。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省豫资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融资银行和省豫资公司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确定的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