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1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漯政〔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对与本机关职权有关的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机关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力,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强化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纠纷。对于已出现的争议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尽力引导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五)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调解范围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重点是土地权属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中去。
各乡镇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做好经常性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引导群众寻求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政府法制部门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章制度,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二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三是定期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四是代表本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及时纠正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或不当倾向,提出奖惩建议;五是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六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员名单,并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有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实施及调解协议书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行政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商解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解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复议中、诉讼中、执行前、执行中均可以进行调解。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性,行政机关就应主动、积极的引导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要尽可能的达成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选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创新行政调解方式。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消除隔阂,促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要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彻底化解矛盾。
六、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定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此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培训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每年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组织一次培训,使其知法、懂法,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