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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5-12-31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15〕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漯政办〔2015〕30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为原则,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为主线,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手段,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法律、保险等有效手段,对全县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产品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确保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三、实施内容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建成1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能力达到15吨以上,集中处理全县的病死畜禽;配备冷库和病死动物拉运车辆;管理模式以政府指导、企业市场化运作为主。

(二)统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

为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我县的病死生猪原则上统一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高温高压化制法集中处理,对处理后的副产品,在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时,猪油只能作为工业用油,肉、骨、饼只能作为有机肥添加料,废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三)建立病死畜禽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运输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按每头病死生猪80元标准(上级补助65元、县财政配套15元)分类分段补贴: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可给予10元的补贴,其余70元补助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正常的病死猪回收、处理费用。病死猪收储及运输由无害化处理场自行负责、政府监管。对上交、收集运输、处理其他病死畜禽的补贴标准,可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予以折算。

(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1.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县畜牧局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派驻监督人员,监督病死畜禽的登记和后期处理。

3.加快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全面落实育肥猪保险政策,合理利用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畜牧、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分管副职为成员的舞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一是召开全县养殖企业宣传动员会,宣传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让养殖场(户)了解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主动配合。二是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的工作要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送达到全县所有的养殖场(户),进一步明确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进行宣传,公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电话,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保险联动。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县畜牧、财政、保险等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和我县实际,在加快推进育肥猪保险的同时,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承保率。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参加育肥猪保险,对投保的育肥猪出现死亡后,除得到10元的无害化补贴外,还可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四)强化监督执法。一是养殖环节强化源头监管。要定期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巡查工作,完善畜禽防疫档案、生产记录管理,严格核对饲养、进出栏情况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建立健全从养殖源头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二是检疫环节确保上市安全。对发现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格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上市销售。三是流通环节强化过程监管。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调运备案、审批,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流通经营。四是坚持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与重点场所、重要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对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场实施定期抽查、重点监管;对节假日、疫病高发期要加大监管频次,确保无病死畜禽公共事件发生。

(五)强化部门协调。县畜牧、公安、农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落实各项要求,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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