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1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日趋规范,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还存在环保意识差、选址不当(位于村中或离居民住宅较近)、无污染防治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缺少监管等问题,造成污染扰民现象不断。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有关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户,养殖场选址应满足与最近居民住宅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养殖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畜禽养殖废弃物规范处置、及时清运、综合利用,鼓励建设沼气、生产有机肥;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落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群众投诉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扰民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做好协调处理,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污染防治,杜绝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