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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5-05-24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1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日趋规范,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还存在环保意识差、选址不当(位于村中或离居民住宅较近)、无污染防治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缺少监管等问题,造成污染扰民现象不断。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有关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户,养殖场选址应满足与最近居民住宅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养殖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畜禽养殖废弃物规范处置、及时清运、综合利用,鼓励建设沼气、生产有机肥;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落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群众投诉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扰民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做好协调处理,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污染防治,杜绝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2015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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