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5﹞155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法落后三重叠加的突出矛盾,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6日
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意义 通过对非煤矿山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分级,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二、工作分工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并对各地风险分级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评定范围和方法 1.评定范围。全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所有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不予进行风险分级,但复工复产后1个月内需完成风险分级。 2.评定标准。综合评估非煤矿山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将非煤矿山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3.评定程序。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家组依照各专业检查表检查诊断,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整改完毕后,自评风险等级,填写《非煤矿山风险分级检查报告》(附件1),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监局。安监局接到企业报送的《非煤矿山风险检查报告》后,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复诊”检查,填写《非煤矿山风险分级专家复诊结论》,认定风险评定等级。 四、监管方法 1.差异化监管。负责日常监管的安监局对分级后的矿山下达执法文书,实施差异化监管。 (1)A类矿山为一般风险,主要进行随机抽查,以矿山自我管理为主; (2)B类矿山为较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督促其针对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整改提高; (3)C类矿山为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局部停产整改,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发生事故; (4)D类矿山为最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经专家会诊或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逾期不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动态监管。在“春季复工复产、夏秋防洪防汛、冬季防中毒窒息”三个重点时段,分别开展监管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3.重点监管。负责日常监管的安监局对于固有风险较高以下四类矿山,结合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并增加检查频次,做到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1)井下同时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采空区的地下矿山; (2)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露天矿山; (3)下游2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库容超过1千万立方米、坝高超过1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 (4)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五、工作要求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评定工作。2016年2月底前结合矿山复工复产工作将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风险分级评定情况进行统计并如实填写上报。从2016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填报。 2.省安监局按照《非煤矿山风险分级情况督查表》(附件2)内容,对各地非煤矿山风险分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非煤矿山风险分级工作顺利实施完成。
附件:1.风险分级检查报告 2.非煤矿山风险分级情况督查表
附件1:
风险分级检查报告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会诊检查按百分制打分,A级为一般风险(得分≥90分)、B级为较高风险(90分>得分≥75分)、C级为高风险(75分>得分≥60分)、D级为最高风险(得分<60分) 2.对于检查项目中的不涉及项视作得满分,不涉及项的认定由原设计确定。 3.对于可能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且容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重点检查项目(否决项),作为检查重点,若有一项不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 4.单项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地下矿山风险分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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