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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舞阳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舞民字〔2022〕21号

  各乡镇民政事务所,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县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漯河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2021年9月出台的《舞阳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舞阳县民政局

                                                                                                          2022年4月19日

  舞阳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漯河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县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四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六条 县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局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二章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七条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八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一)高龄老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2份),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身份证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二)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申请服务。

  第九条高龄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村(社区)报告更新。

  第十一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当每季度首月5日前到村(社区)主动进行资格认证。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以通过预约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微信视频、手持报纸或当天购物小票照片等方式完成。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三章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村(社区)于每月2日前将高龄老人新增、死亡、变更信息报乡镇民政所。

  乡镇于每月5日前将各村(社区)高龄老人津贴新增、退出、变更数据汇总,并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和电子版一起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每月10日前在完成数据更新后,再通过公安、卫健、殡葬等单位提供数据信进行信息比对,审批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

  第十四条 对在高龄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各乡镇、村(社区),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当报乡镇民政所复核。乡镇民政所应当将复核后补发名单报县民政局审定,并根据县民政局最终审定的补发名单进行补发。

  第四章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县的,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县的,按照以上程序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1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村(社区)应当于核实当月上报停发高龄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加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民政所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县民政局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