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实施股室:舞阳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股室联系方式:7190118
主要内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自2023年起我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6864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三档,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分之一、完全自理的护理标准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条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条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一)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三)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第一条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