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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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家庭; 城乡低保对象家庭; 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政策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一般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不同困难类型,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2次。
适用范围: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遭遇火灾、车祸(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溺水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补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该情形由县民政部门认定)。
申请材料: 经乡、村两级核实确认(盖章)、证明的救助申请; 居民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失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遭遇重大疾病申请“救急难”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及医院收费单据原件或盖红印章的复印件;属车祸申请“救急难”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属火灾申请“救急难”的,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