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02号
杨月安煤球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月安
地址:舞阳瑶璋村后与中山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03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