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08号
舞阳县乡村馍菜汤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226841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保华
地址:舞阳县舞泉镇蓝盾路路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0号)告知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06号)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你单位4月15日电话陈述申辩,于4月29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可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伍千元罚款。
三、陈述申辩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