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09号
舞阳县恒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1513405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庆德
地址:舞阳县张家港路西段路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使用。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2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2016年4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于2016年4月26日下发听证通知,你单位4月28日要求放弃听证,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2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舞环罚听通字[2016]01号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情况说明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建设使用 ;
2、处以伍千元罚款。
三、陈述申辩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