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25号
漯河市金阳饮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000008576(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涛
地址: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使用。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建设使用;
2、处以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