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26号
河南维立特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111211000007115(1-1)
组织机构代码:5870991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洋
地址:舞阳县产业集聚区青岛路南段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8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28号)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处以贰万伍仟贰佰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