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34号
张永军:
地址:北舞渡镇西左沟村路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你的鸿程砂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的鸿程砂石场未采取密闭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38号)告知你。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38号)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鸿程砂石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鸿程砂石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