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35号
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3424932J(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书英
地址: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煤矸石、煤灰、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39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39号)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