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16〕60号
张晓涛:
地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闵原电器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对你的室内门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室内门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 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64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告字〔2016〕64号)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
2、处以壹万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