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0号
漯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U17B58
负责人:刘彩玲
营业场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路南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对漯河市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废气处理设施柜内的活性炭炭板及过滤棉在外闲置,未放入活性炭箱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1号
尹盘新(砂石料堆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蒋庄村74号
本机关于2020年9月8日对尹盘新(砂石料堆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吴城镇漯舞路与黄十路交叉口经营的砂石料堆场,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2号
舞阳安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0613667275
法定代表人:马丙炎
住所:舞阳县辛安镇辛安街南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对舞阳安信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甲醇、乙醇仓储批发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叁仟玖佰贰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3号
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174604592C
法定代表人:张自龙
住所:舞阳县化工园区(吴城镇西军王村)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对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新增两条灌装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4号
舞阳县车满堂汽车维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FUL36Q
经营者:康阳阳
营业场所: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对舞阳县车满堂汽车维修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环保柜内活性炭未及时更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5号
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H5684U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
住所: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对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喷漆车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76号
安国平(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王老虎村76号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对安国平(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孟寨镇高速桥北路西经营的沙场,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