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06号
舞阳达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4FLJN6U
法定代表人:张水红
住所:舞阳县九街镇九龙路路东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对舞阳达安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物料棚密闭不严,输送带未密闭,上料和下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交办问题清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07号
王耀川(模板厂):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太尉镇海营村29号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对王耀川(模板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太尉镇幸福刘村北建设的建筑模板厂,建筑模板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08号
舞阳润然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807740097
法定代表人:左国亮
住所:舞阳县西环路牛市口村委对面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对舞阳润然化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碱液喷淋塔装卸工序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酸雾收集不完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09号
舞阳县合力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DPWEX4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住所:舞阳县舞泉镇小杨庄北50米路西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对舞阳县合力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厂区内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0号
漯河市向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85P0315
法定代表人:杜学彩
住所:舞阳县吴城镇坡刘村148号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对漯河市向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厂区内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1号
舞阳县宏源木制工艺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22701808
经营者:陈卫东
经营场所:舞阳县文峰乡桐陈村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对舞阳县宏源木制工艺品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切割车间不正常使用粉尘收集装置,无法对生产中产生的粉尘进行回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触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工艺品厂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0]第119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书》。2020年12月14日我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审议你厂提出的陈述意见,认定提出的意见不合理,维持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2号
舞阳县泰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317270447W
法定代表人:吴付强
住所:舞阳县辛安镇辛安街S330省道路南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对舞阳县泰筑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生产车间传输带未密闭,上料口无集气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触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3号
河南省玩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5FB561H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住所: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对河南省玩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安装的UV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等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4号
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H5684U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
住所:舞阳县舞泉镇张家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对漯河市帝福木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木工车间粘合冷压工段未安装VOC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0〕第115号
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86222H
法定代表人:徐晓钢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对河南华汇建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承建的漯河基时置业有限公司芳语堂住宅小区工地存在露天喷漆作业迹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触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