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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116


舞阳远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807640620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

住所:舞阳县侯集乡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201130日对舞阳远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铸造车间传送带未密闭及上料口未安装集气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一款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触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117


舞阳县金诺建筑材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MA4543M84P

经营者:宛亚民

经营场所:舞阳县北舞渡镇S241公路北、左沟村路口西150

本机关于2020122日对舞阳县金诺建筑材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生产车间传送带未密闭及下料口无喷淋降尘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一款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触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第118


漯河森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6KEYL5K

法定代表人:王国许

住所:舞阳县北舞渡尚庄村15

本机关于2020125日对漯河森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原料库密闭不严,物料传送带与下料口处密闭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有效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产整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