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4号
河南德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PX100U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住所:延津县榆林乡西王庄村
本机关于2021年1月5日对河南德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承建位于舞阳县莲花镇玉皇庙村东南处许昌至信阳高速公路附属商混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河南省环保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柒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9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7号
舞阳县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64P2D9N
法定代表人:谷冰
住所:舞阳县深圳路东侧132号
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对舞阳县泰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人民路东段路南永康医院后院露天堆放粉煤灰和煤渣,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书;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裁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肆万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8号
舞阳县凯中牧业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3WG7W16
经营者:郝文克
经营场所:舞阳县辛安镇郝庄村
本机关于2021年2月7日对舞阳县凯中牧业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严重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09号
冯国柱(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天桥街66号
本机关于2021年1 月20日对冯国柱(堆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北舞渡镇G329国道南贾湖博物馆北建设的沙场,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裁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0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10号
舞阳县鑫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UYCD8E
法定代表人:安红燕
住所:舞阳县姜店乡路店村老纸厂厂院内1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对舞阳县鑫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年产7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新增一条洗沙生产线,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合同协议书;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书批复;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1、群众举报件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裁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贰仟壹佰贰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1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11号
舞阳县纵横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4BJ982D
经营者:张凤红
经营场所:舞阳县文峰乡前梁村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舞阳县纵横门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年产3000樘钢板庭院门生产项目在喷漆作业时喷漆房没有完全密闭,致使有机废气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裁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情节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肆万捌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1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12号
舞阳县张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4QTPK1K
经营者:张和
经营场所:舞阳县吴城镇后曹村326号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对舞阳县张和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自然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1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13号
潘军阔(养猪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孟寨镇潘楼村49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对潘军阔(养猪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孟寨镇潘楼村南建设的养猪场,养猪场产生的畜禽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交办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1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14号
陈军(堆场):
住所:河南省舞阳县保和乡西街17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6日对陈军(堆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深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路北院内,有大量粉煤灰、煤渣露天堆放,地面积尘较大,易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肆万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