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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26

 

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174604592C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住所:舞阳县化工园区(吴城镇西军王村)

本机关于2021421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乳油生产车间未建一座100立方沉淀池,2.未建设10立方的事故池,3.生活区未建隔油池,生活污水不经处理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检测报告;8、危险废物处置合同;9、农药登记证;10、授权委托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乳油生产车间未建一座100立方沉淀池;2.未建设10立方的事故池;3.生活区未建隔油池,生活污水不经处理外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伍拾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27

 

段京广(养猪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段窑村7

本机关于202151段京广(养猪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马村乡段窑村东南建设的养猪场,产生的猪粪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北自挖的土坑内。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28

 

段占锋(养殖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段窑村2

本机关于202151段占锋(养殖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马村乡段窑村东南建设的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29

 

潘红奇(养鸡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古朵杨村58

本机关于202153潘红奇(养鸡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辛安镇古朵杨村西北角建设的养鸡场,将产生的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