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21号
舞阳县正宏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1QL9953
经营者:张全喜
经营场所:舞阳县辛安镇康庄村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5对舞阳县正宏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将未经处理的猪尿、冲洗水及部分猪粪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22号
舞阳县书贞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810N70T
经营者:张书贞
经营场所:舞阳县辛安镇李阎庄村南地600米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对舞阳县书贞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将未经处置的猪尿、冲洗水及部分猪粪直接排入自然坑里。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23号
李克福(养殖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李阎庄村88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对李克福(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辛安镇李阎庄村建设的养殖场,将未经处置的猪尿、冲洗水及部分猪粪直接排入化粪池南边的自然坑里。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24号
张光普(养殖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李阎庄村100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5对张光普(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辛安镇李阎庄村建设的养殖场,将未经处置的猪尿、冲洗水及部分猪粪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25号
黄杏丽(奶瓶厂):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大尹村26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对黄杏丽(奶瓶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飞亚工业园院内建设的奶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叁仟贰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