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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5

 

漯河爱欣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4GC638

住所:舞阳县姜店乡李湾村

本机关于2021413漯河爱欣牧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恶臭气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7、上级交办投诉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柒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6

 

邢建银(童车加工):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玉皇庙村300

本机关于2021310邢建银(童车加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舞阳县马村乡玉皇庙村北建设的童车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贰仟贰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7

 

赵现培(鸭肠穿串):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关东村99

本机关于2021412赵现培(鸭肠穿串)立案调查。经调查,在舞阳县马村乡前姚村老学校院内建设的鸭肠穿串项目未依法备案环评登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柒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8

 

舞阳县龙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9FRW8Y08

经营者:何永先

经营场所:辛安镇辛安村张庄207

本机关于2021421舞阳县龙腾养殖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养殖场院内堆积的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恶臭气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柒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19

 

舞阳县李丹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LJC589

经营者:李丹

经营场所:舞阳县孟寨镇周柴村村东头

本机关于2021420日对舞阳县李丹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自然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8、授权书;9、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第20

 

舞阳县书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121MA3XBDEX72

法定代表人:梁书华

住所: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

本机关于2021424舞阳县书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畜禽粪便未在凉粪棚内晾晒,排污渠敞开。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