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0号
左阳娟(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左沟村9号
本机关于2021年5月4对左阳娟(堆沙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北舞渡镇红绿灯西两公里处G329国道南建设的堆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1号
贾永辉(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贾湖村59号
本机关于2021年5月4对贾永辉(堆沙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北舞渡镇红绿灯西两公里处G329国道南建设的堆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贰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2号
贾铁良(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贾湖村171号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对贾铁良(堆沙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北舞渡镇红绿灯西3公里处G329国道南建设的堆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3号
蔡天喜(养猪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湖东蔡村86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对蔡天喜(养猪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姜店乡湖东蔡村东南建设的养猪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猪舍北侧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4号
李江涛(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章化乡西李吉村99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对李江涛(堆沙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章化乡马章路东章化二中南建设的堆沙场,沙场内堆放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贰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5号
舞阳县景伟汽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HE3E9E
经营者:殷继光
经营场所: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与宁波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对舞阳县景伟汽修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废气回收装置碳箱里的活性炭未及时更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柒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6号
蔡康康(汽修店):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冯庄村77号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对蔡康康(汽修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东段路南经营的汽修站,废气回收装置碳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及过滤棉。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柒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7号
舞阳县豆二哥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9GADKT2T
经营者:何二飞
经营场所:舞阳县章化乡岭谢村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2对舞阳县豆二哥食品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鹌鹑蛋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历月电量明细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陆万叁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