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16 号
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89718716W
地址:舞阳县城人民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合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各个工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发出刺耳的噪声,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监测,昼间噪声达到 72分贝。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16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裁量等级: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处罚金额(X):101000,代入公式:10100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2 ) / ( 5 x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各个工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发出刺耳的噪声,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监测,昼间噪声达到 72 分贝。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拾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