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大行实业有限公司)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15 号
河南省大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77215N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占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 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 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 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 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15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 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1, 1],处罚金额(X):119000,代入公式:119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3 + 5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1190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 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拾壹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