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2〕1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电话:15839597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顺利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7 日,1 号锅炉超净出口排放的氮氧化物,2 号锅炉超净出口排放的烟尘。1 号锅炉超净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 50mg/m³,超标日均值为 80.02mg/m³,超标倍数为 0.6。2 号锅炉超净出口烟尘排放标准为 10mg/m³,超标日均值59.13mg/m³,超标倍数为 4.91。两项污染物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