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2〕3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3424932J
住址: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
电话:137817432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书英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省环境监控中心对你公司在线设备采样监测,二氧化硫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0.48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法。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环评批复执行的排放标准(摘录);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关于舞阳县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均值超标的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
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