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2〕7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0749969J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深圳路南段
电话:188395155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向光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现场检查,调阅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5 月 31 日,烟尘日均小时排放浓度17.83 毫克每升,超标 0.78。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