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县侯集侯民超养殖场)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5 号
舞阳县侯集侯民超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121622648067
地址:舞阳县侯集乡侯王村
经营者姓名:侯民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猪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养殖场西边的水沟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6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不满 12 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4],处罚金额(X):17375,代入公式:17375 = 5000.0 +( 5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4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000,最终裁量金额:17375.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养猪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养殖场西边的水沟内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