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22 号
庞士伟
地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庞店村 17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 015 乡道靠近庞店村经营的 养猪场,产生的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养 殖场西侧自然沟渠内及南侧自然坑塘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 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 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 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23 号)的方式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 金额(X):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0。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 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 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 研究,我局对你 在舞阳县 015 乡道靠近庞店村经营的养猪 场,产生的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养殖场 西侧自然沟渠内及南侧自然坑塘内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决定: 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 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