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世儒雅居工贸有限公司)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9 号
河南世儒雅居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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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张家港路五号院
法定代表人:周儒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2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 4 月 11 日对你单 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 1121 环停通字(2022)1 号】,告知你单位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舞阳分局 三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 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96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