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县侯集乡大岗养殖场)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6 号
舞阳县侯集乡大岗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2LDW181(1-1)
地址:舞阳县侯集镇大岗村
经营者:刘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猪粪便未经处理,直接 排入该养殖场东南田边沟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 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 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 证;物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4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 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 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5000.0 + ( 5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800.000,最终裁量金额:112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 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将养猪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养殖场东南田边沟内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
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