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小林)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4 号
陈小林: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太尉镇马湾船闸北贮存的砂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设置严密围挡、安装喷淋设施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9 号)的方式 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申述申辩权和听证 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 1],处罚金额(X):55000,代入公式:55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3.0 / 5 + ( ( 1 + 5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5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舞阳县太尉镇马湾船闸北贮存的砂土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设置严密围挡、安装喷 淋设施等措施防治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