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杨进民)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13 号
杨进民:
地址:舞阳县太尉镇魏集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太尉镇魏集村北贮存的砂石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的围挡不全,覆盖不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 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13 号)的方式 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 内容:占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 金额(X):28000,代入公式:28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 低于围挡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舞阳县太尉镇 魏集村北贮存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的围挡不全, 覆盖不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