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2〕2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PED06X
住址: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 电话:155375961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保奎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舞阳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舞 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废水出水口排放 的水污染物总氮,经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综合行政执 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其中总氮污染物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标 准 0.53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 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 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 单》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 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